Friday, September 10, 2010  


 
 
两岸经贸论坛 / 政策建议

两岸经贸论坛,在历经将近四个月的筹备,期间并邀请资深业界专家就议题是否合适、是否切合实务需要等问题发表意见,在二天共计七场的论坛中,汇集与会学者专家的意见后,共计归纳出十二项的建议,兹就此十二项建议,分为台湾内部准备部分与两岸协商议题部分,胪列如下,以就教各方贤达:

壹、台湾内部准备

一、对中国大陆的谈判团队整合

ECFA谈判牵涉甚广,政府诸多部门均有涉及,难免出现多头马车的现象。然在与中国大陆谈判时,如各部会之间未加以整合,可能造成内部意见不一致之不利结果,因此当务之急系整合谈判团队(例如国贸局、谈判代表办公室及金管会等),除收事权统一之效外,也可避免因各部会各行其事,以致顾此失彼、缺乏整体策略的问题,进而避免失去谈判的筹码及影响谈判的策略。

二、适度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其子法

目前台湾与大陆之间的投资与贸易(包含技术授权、作价入股等),因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其子法,而有诸多限制,进而造成两岸投资与贸易之困难。其中如「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及技术合作许可办法」中,对于间接投资之规定,条文中所谓「支配影响力」,乃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上恐有疑义,且在第三地行使管辖权有实际上之困难,亦未考量国际投资法理,建议废除并修订相关规定。

三、开放国人直接投资A

开放国人直接投资中国大陆A股可以提供更多的投资管道,并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对台湾经济会产生促进之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两岸风控、客户资产管理等面向之合作交流。建议修订相关规定(如「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此或可发展为与大陆谈判的筹码之一。

四、加速审理债务清理法草案

债务清理法是为了我国个人或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所需的退场机制,为了追求公司破产时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也避免对整个社会造成损失,应尽速通过债务清理法,可提高社会整体之利益。尤其签订ECFA之后,对于欠缺竞争力而陷于经营困难的公司而言,可以利用债务清理法中的法人重整等制度谋求企业重整再生之道。此外,目前因为现行破产法不符联合国所制订的标准,而影响我国在IMF评比中之名次,也减少对外国企业投资之吸引力。因此建议立法院尽速完成债务清理法的立法程序。

贰、两岸协商议题

一、续签二次金融监理备忘录

二岸虽前就金融监理之合作,签署备忘录,惟该备忘录大都均为原则性的规范,关于各种监理合作模式之运作仍需标准化的作业流程等细部规定加以补充,此些继续监理上较细致之约定有其必要,俾处理派员检查、敏感金融资讯可否全部或部分拒绝交换等较为复杂之问题。此外,未来两岸金融往来频繁,也应注意防治金融犯罪之发生,因此备忘录中亦可包含两岸共同打击金融犯罪合作,防止国际间洗钱与其他金融市场而生之经济之经济罪犯等情事发生等议题。

二、ECFA应在WTO架构下签署以确保其法律定位与有效执行

ECFA类似自由贸易协定,各项优惠仅适用于两岸之间,而在WTO架构下,两岸需通过WTO相关规定签订FTA,始能符合规范。目前ECFA的地位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位阶并不明朗,如未来两岸签订之ECFA仅比照以往两岸协议,可能会有法律稳定性及其有效落实之问题,因此,为了有效确保ECFA 的功能得以实现,对于ECFA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位阶我国至少应争取能够相当于其国内法之效力,才能够有效的保障ECFA内容及推动ECFA协定。

三、争取准许台资券商办事处可直接升格为全照分公司,并立即从事A股经纪业务

A股之经纪业务对券商而言,可说是最重要的业务项目,惟目前在大陆地区,台湾与大陆的合资券商要取得A股之经营执照必须满足诸多门槛规定,其中包括必须于中国合法执业五年以上等规定,耗时甚久,无法产生立即效益,因此希望透过两岸协商让台资券商办事处可以立即从事A股经纪业务,以增加台资券商本身之利益与优势。

四、放宽台资保险业市场准入之五三二条款及分支机构设立的限制;开放台资保险业经营交通强制险;放宽寿险业合资对象及持股比例限制

台资业者要进入大陆从事保险业,目前仍有「五三二」条款之限制,该条款之规定即公司必需经营保险业务三十年以上、公司总资产有五十亿美元以上、并且须在大陆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惟台资寿险业普遍规模偏小,难以达到五十亿美元总资产之限制,对台资企业来说难以适用,造成阻碍。而交通强制险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当具有利润之险种,如不能开放让台资保险业经营,则台资业者将无法与大陆内资业者相抗衡,丧失竞争力。

寿险方面,目前大陆规定寿险业必须以合资之方式为之,惟欲拓展市场时,如大陆合资方未能增资,则会丧失开展市场之先机,因此建议争取允许寿险业增加合作对象,同时也放宽台资持股比例之限制。

五、加速两岸金融业市场准入程序时程,并善用现有法规架构进行准入(含参股与并购)的审查,准入后可立即操作人民币业务

宜加快两岸金融业市场准入程序,若两岸金融机构已各自符合母机构所在地监理之相关规定等规范,且在财务、业务上表现稳健者,应即可认可准入。由于目前银行开展人民币的等待时间过长,宜善用法规架构进行金融审查,包括进入审查及并购审查等,准入后宜让台资银行办事处可直接升格为分行并立即操作人民币业务,而金融周边行业(如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也建议争取同步准入,以带动金融整体产业的发展。

国内也宜同步修订「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与清算办法」,解除人民币仅得以现钞交易之限制,使其能够比照外币结算方式,并同时开放以美金或其他币别进行交割业务。

六、加速金融证照相互认许范围之协商

两岸金融市场相互开放之后,为使金融业务能够健全发展,两岸皆需相关专业从业人员之参与,如保险经纪人、代理人、理赔人员等等。若二岸能互相承认金融证照(可先承认某些项目或附带需上一定时数之训练课程等条件),我国金融从业人员即可直接在大陆执业,无须重新考取大陆地区之证照而浪费时间精力。因此建议透过两岸协商,以承认专业人员资格。

七、绑两岸法规对技术贸易之限制

两岸法规对于彼此进行技术授权、转让等技术贸易皆有诸多规定,而造成进行技术贸易的困难,亦使我国的技术贸易逆差每年均达六百亿台币以上。为改善此一问题,建议二岸均放宽技术贸易的限制。

两岸法规相似之处在于都有二重的限制,第一重系针对政府研发成果境外实施之限制,如台湾科学技术基本法及相关子法,在大陆地区系科学进步法;第二重系一般技术贸易之限制,在台湾地区包括间接投资之限制、事前审查,以及审查期间过长等问题;在大陆地区则有限制内容广泛,技术人员无法长期来台等问题。而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两岸之间进行技术贸易造成阻碍,在台湾部分应修法或利用函示规定将限制松绑之,而针对大陆地区的法律则需要透过协商手段以解决。

八、两岸共同建立技术标准

台湾属于海岛型经济,内需市场不足以支撑经济发展,对台湾厂商来说,已有先进之研发能力,当然希望靠着参与标准制定而在产业中扮演举足轻重之角色。台湾之大企业或可直接参与国际间的标准制订组织,惟对许多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无由参与国际标准。在此情形下,若能藉由参与大陆地区之区域标准制定,再由区域标准进而走向国际标准,应为可行的步骤。

除了台湾成熟的IT产业之外,能源、太阳能等新兴产业亦是台湾厂商之利基,台湾厂商在参与大陆标准制订时,可从产业联盟之角度切入,藉由台湾厂商领先之技术,与大陆的广大市场配合,共同参与标准制定,互利共生,以求在国际间建立领先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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